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研究生国际化培养水平与全球胜任力,学院要求博士生须具有海外学术交流或研修经历,鼓励研究生进行海外交流学习,学院对研究生国际交流进行奖助支持,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奖助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引导、支持学院研究生赴国(境) 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交流学习,包括参加国际学术会 议、联合培养、校际交流、短期访学、合作研究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际交流奖助评审工作小组” (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研究生事务、研究生教育和国际交流的领导担任。
第四条 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制定经费 年度执行方案、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发放奖助等。
第五条 学院每年集中组织两次立项评审,由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确定奖助 项目名单以及奖助标准,并公布获奖助项目及选派计划。
第三章 奖助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奖助评选对象为参加国(境) 外交流学习,且具有山东大学 学籍的非定向在读研究生。
第七条 奖助范围包括学校和学院签署, 或研究生个人联系的海外经历项目。 研究生可依据学校《山东大学学生海外经历专项经费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山东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等文件, 首先申请学校 相关资助。学校签署的项目由学校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学院签署以及研究生个人 联系的项目由学院先行申报,学校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学院按照获批项目要求进 行人员选拔和项目管理。
第八条 评选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成绩优良,达到国际交流学习的外语能力和专业水平要求;
(三)身心健康,能顺利完成国际交流学习任务;
(四) 已具备当学年赴国(境) 外学习或交流的资格,且有录取证明或其他 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者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达到学校《山东大学研究生出 国(境)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者不纳入本办法奖助评选范围:
(一)未经学校批准国际交流的;
(二)在校期间受过处分且未解除的;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具有外国国籍或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证件的。
第十一条 申请者在校期间,原则上只享受一次管理学院研究生国际交流奖 助。
第四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者须谨慎选择国际交流项目,根据学校、学院的规定提交申 请材料;学院进行筛选选拔,综合评定申请者在校成绩、综合表现以及外语水平, 并根据申请者的志愿情况进行名额分配,公示拟选派者名单,同时协助拟选派者 向国外大学提交申请及相关的签证辅助材料。
第十三条 研究生离境之前须向学院及辅导员处备案,以不影响新学期研究 生报到注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须遵守所在国及境外院校或机构相 关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引起的人身安全问题由研究生本人负责。研究生在外期 间须定期与导师、辅导员联系,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际交流项目顺利结束归国后,须及时向学院报到。
第十六条 研究生派出交流期间在境外学习单位所修课程及经批准到校外选 修的课程,回校后须进行学分认定,按照《山东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学分认 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进行。
第五章 奖助方案
第十七条 参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方式和标准,按照项目类型、 学习时长等条件分类奖助。
第十八条 奖助类别和额度
(一)会议资助
1、资助方式
目前对于研究生参加国际会议的资助主要包括学校和学院两个层面,研究生 应先行申请研究生院资助项目(具体参见《山东大学资助研究生参加国际会议项 目管理办法》) ,未批准或者获得批准但资助金额较低,不能维持会议期间基本 开支可申请学院资助,由学院负责受理、审核、批准。
2、申请条件
(1)申请者应为我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2)申请者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其主题须与研究生的研究内容紧密相 关,且是学院认定的顶级国际学术会议,具体会议名录参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3)申请者的论文应被上述国际学术会议接收、有国际学术会议的正式邀 请函及作“口头报告”或“论文张贴”的证明;
(4)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
(5)申请者获得国际学术会议接收的论文需以本人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 者(导师或联合培养导师需为第一作者) 撰写;申请者应以山东大学为第一署名 单位。
3、资助金额
研究生参加顶级国际学术会议实行学校、学院、导师(组)共同资助的原则, 实报实销,在学院年度预算范围内每人每次学院资助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
(二)访学资助
1、申请条件
(1)修读完全部规定课程学分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
(2)具有明确的研究计划,国外访学内容应是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工作, 且以科研指导和科研合作为主;
(3)获得国外大学访学邀请信,且拟出访国外大学排名原则上应在世界前200名。世界大学排名以《美国新闻和世界报导》(U.S. News)、《泰晤士报 高等教育特刊》(THES)、 QuacquarelliSymonds (QS)和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 学学术排名(ARWU)四家排名机构中任意一家、近三年内任一年的排名为依据;
(4)申请但未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访学资助者,或虽获得学校出国访 学资助但资助金额较低且不能维持国外访学期间基本生活开支者;
(5) 国外接收单位需指定一名具有终身(tenure-track) 教职的导师来指 导博士生访学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工作。
2、国外访学的过程管理
(1)访学时间一般为 3-24 个月。如果由于学术研究要求,研究生想延长 访学时间, 应填写书面申请并经国内导师和国外导师同意后,提交延长访学时间 申请,延长访学时间最多不超过1年;
(2)研究生应及时向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报告出国和回国的具体日期,提 供往返程机票、护照出入境页等相关照片材料,研究生教育中心据此进行备案和 归档处理;
(3) 研究生国外访学期间应定期(每月至少1次)主动向国内、外导师汇 报访学的进展情况,接受导师的指导;
(4)研究生出国期间,每半年应该撰写1份学术报告,总结该段时间的主 要研究成果和科研活动(应对比研究计划详细说明) ,字数不低于 3000 字,并 提交至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归档;
(5) 访学结束后回国1个月内应提交1份学术报告,报告应总结访学期间 的研究成果和科研活动(应对比研究计划详细说明) 、预期成果是否完成等,字 数不低于 5000 字,并提交至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归档;至少完成一篇工作论文;
(6)访学结束后回国 2 个月内, 研究生需在学院组织的相应学科博士生论坛上做1次工作论文报告,就某一研究专题进行深入阐述和交流;
(7)获得国外访学资助(包含获得国家留基委、学校、学院资助) 的研究 生,毕业前必须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导师或联合培养导师需为第一作者) 在我院 期刊列表中发表或被接受 1 篇 C 类以上学术论文。
3、资助金额
所申请项目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学校等批准,且访学学校排名世界前100, 学院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额度的0.5倍额外进行配套资助。所申请项目未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学校等批准,且访学学校排名世界前100,学院将给予每人半年不超过五万元的资助总额;
所申请项目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学校等批准,且访学学校排名世界前101-200,学院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额度的0.2倍额外进行配套资助。所申请项目未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学校等批准,且访学学校排名世界前101-200,学院给予每人半年不超过三万元的资助总额;
所申请项目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学校等批准,且访学学校排名世界前201-300,学院不再进行配套资助。
(三)学术成果奖励
1、申请条件
(1)研究生在国外交流期间或交流结束归国后一年内发表的本学科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已经立项或结题(或鉴定、验收) 的科研教研项目、科研教研成 果获奖,以及各类科技、学术竞赛获奖等可申请学院国际交流学术成果奖励;
(2)与校外人员合作发表的论文,我院研究生必须是第一作者;与导师联合发表的论文,若导师是第一作者的,视研究生同为第一作者;
(3)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论文,研究生本人应为第一作者,第一作者单位原则上为山东大学;
(4)各类竞赛必须在山东大学备案或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认定,获奖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山东大学。
2、奖励方案
在学术成果方面有优异表现的研究生,经评审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可获得学院国际交流学术成果奖励,总额不超过两万人民币。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评审采取“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评定。
评审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 《山东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国际交流奖助申请表》;
2.海外高校或机构正式邀请函(须明确出国交流内容)及中文翻译件;
3.研究生成绩单及复印件;
4.外语水平证明及复印件;
5.学术科研能力、学术成果奖励证明材料(包括论文发表、学科竞赛获奖、 学术科研成果等);
6.其他获奖证书及复印件。
(二) 学院对申请研究生的资格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初审的研究生 申请材料,拟定获奖助研究生名单并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 公示拟获奖助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研究生个人对 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工 作领导小组应进行复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四) 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学院确定获奖助研究生名单。原则上奖助资金在 研究生回国并考核合格后,由学院打入研究生账户。
第七章 考核与责任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际交流活动须明确国际交流的目标和具体任务,实现国际交流目标和具体任务的研究生视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回国后的四周内(如遇假期顺延)向学院所提交以 下材料,由学院进行审核:登机牌或护照出入境页复印件等出入境记录证明、海 外交流单位提供的正式修读证明(成绩单) 或参会证明,以及在外期间交流学习小结。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研究生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申请材料造成申请延误;
(二) 研究生通过学校或学院选拔,经研究生本人确认,学校或学院已经向 国外交流院校提名该生或该生获得国外院校录取通知书之后,无不可抗力因素放 弃出国学习造成名额浪费;
(三) 研究生未经学校和学院批准出国(境) 交流学习,或离校前未按照规 定办理出国(境)和离校手续等;
(四)研究生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违反对方院校规章制度或违反对方院校所 属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五) 研究生因个人原因(非主观原因除外) 未能按计划顺利完成学习或交 流任务;
(六)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不适合资助的情形;
如出现上述情况时研究生已获资助,学院有权取消或追回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获得学院国外访学资助的研究生,如不能按期完成博士学业的,需提前45天向学院提出延期申请,但延期学习阶段继续在国外进行访学 的,学院将不再予以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国际交流奖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如该办法与学校最新规定发生冲突,以学校最新 规定为准。
管理学院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