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管理学院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为提高管理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营造适宜创新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山东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山大研字〔2009〕55号)及《山东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3年10月起执行。
一、奖学金评选种类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三助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三类。其中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者须为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士生第一年可按三年级硕士生参评。
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对有论文在CSSCI、SSCI索引期刊发表,或被SCI、EI等收录较多,或单篇论文影响因子较高的研究生,在奖学金评审中予以优先考虑。
除研究生创新活动奖学金、研究生社会实践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学金外,其他各类奖学金不能兼得。
二、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综合素质突出,年度德育考核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3.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不含补考成绩);
4.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各项校规校纪,无违纪违法行为;
5.评审当年,未受到各类处分。
三、奖学金评选办法
1.学院每年成立由专家学者、分管领导、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的奖学金推荐和评审,奖学金的评审坚持以突出创新、保证质量、公平公正为原则进行。
2.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山东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科技竞赛及学术成果评分细则》及《山东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德育考核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以参评学生的总成绩为依据,进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3.在计算总成绩时,由于德育考核成绩为百分制,科研成果分值相对较小,为了保证科研成果与德育考核成绩之间的平衡,做如下处理:
调整系数=德育考核成绩的满分/科研成果成绩的去尾均值
调整后的德育考核成绩=德育考核成绩/调整系数
参评学生的总成绩=科研成果成绩*80%+调整后的德育考核成绩*20%
即:参评学生的总成绩=
科研成果成绩*80%+
4.学校发文并对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标兵称号;其他当年度德育考核为优秀的奖学金获得者(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学金获得者除外)同时授予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称号。
5.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和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生当年度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6.研究生自获奖起一学期内,如有各种违纪行为被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经学院审查及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学金。
四、奖学金评选流程
1.提交成果:在学院规定的成果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学生在山东大学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科研成果等信息,逾期者不予受理。提交成果必须在学院要求的范围之内,一般硕士限报3项,博士5项;不在评选范围内的成果或已经参加过奖学金评选的成果不得提交,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本年度奖学金评选资格。
2.成果审核:在学院规定的成果审核截止时间之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学院审核。
3.成果计分:参评学生将研究生系统中已审核通过的成果提交给班委会,由班委根据《山东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科技竞赛及学术成果评分细则(试行)》进行初步的成果分数统计。在此过程中不准提交未经学院审核的成果或已经参加过奖学金评选的成果,违反者将取消本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
4.成绩公示:学院汇总各班成果,进行成果复议工作,审核提交成果的真实性和计分的准确性。在科研成果得分的基础上,加入德育考核成绩,按照公式计算出每位参评者的总成绩,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5.申报志愿:每位参评者申报3个平行志愿,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统计,学院予以汇总。未提交申报志愿者没有参评资格。
6.奖学金评审:学院按照成果评定结果和学生志愿评定奖学金。参评同学在分数相同条件下,科研成果质量高者优先考虑。最后将结果进行公示,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反馈问题。
7.将最终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待学校审批并颁发奖学金。
五、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一)校长奖学金
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出众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综合素质最为优秀的学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标兵”荣誉称号。
1.申请条件
校长奖学金的设立和申请条件:除需满足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研究生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年度德育考核为“优秀”。
(2)必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不含补考成绩,下同);或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5分者,单科必修课成绩可放宽为不低于70分。
(3)有突出的科研成果:
a.在读期间有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在管理学科(或管理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在SCI、EI、CSSCI、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单篇论文多次被引用;
b.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c.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应用专利;
d.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重大的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性活动,取得一等奖及以上荣誉称号,为学校及学院赢得重大荣誉;
e.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者科研成果的具体评价可依照《管理学院研究生学术成果与科技竞赛评分细则》进行评判与审核。
2.评审程序
校长奖学金评审一般在每年10月—11月进行。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须研究生本人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申请表格,并提交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与复印件等材料,经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报学校评审。
(二)国家奖学金
2012年10月,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每名研究生在读期间仅可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本科直博研究生按硕士生身份或博士生身份,只能申请并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延期毕业研究生及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1.申请条件
(1)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年度德育考核为“优秀”;
(2)本年度必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不含补考成绩,下同),或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3)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①在读期间有高水平学术论文正式发表在公开出版的管理学科(或管理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在SCI、EI、SSCI、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②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③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④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性活动,成绩优异;
(4)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科研成果的评定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参照《管理学院研究生学术成果与科技竞赛评分细则》进行评判与审核。
2.评审程序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本人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按当年分配名额如数上报学校。
(2)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对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并颁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3)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4)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3.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三)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营造适宜创新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特制订管理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管理办法。
1. 申请条件
(1)研究生全面发展,年度德育考核为“优秀”。
(2)有较突出的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的评定由评审委员会结合《管理学院研究生学术成果与科技竞赛评分细则》进行评判。
2. 评审程序
每年10月到11月进行评审,待校长奖学金及校评奖学金评出后进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须由研究生本人向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申请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与复印件等材料,留待管理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管理学院根据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通知要求结合评审结果,按照《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分配表》确定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奖者名单并进行公示。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奖者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2天无异议后,学院会将奖学金获奖者的《山东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原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盖章审核,并放入获奖研究生人事档案。
3.奖学金发放
奖金将于次年1月中旬前后发放至获奖者银行账户中,同时学院会将学校研究生工作部颁发的证书发至每名获奖研究生手中。
(四)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学金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学金,旨在奖励有优秀科研成果的研究生。
1.申请条件
(1)必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对于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研究生可适当放宽成绩要求。
(2)有突出的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的评定由评审委员会结合《管理学院研究生学术成果与科技竞赛评分细则》进行评判。
2.对于硕士、博士及年级的要求
(1)硕士生在读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博士生不少于4篇(在学期间若有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在本学科最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或在高影响因子的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单篇论文较多次数被引用,或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很高的科学价值或应用价值,可放宽论文篇数);
(2)本年度德育考核“良好”以上。
3.评审程序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学金先由研究生个人申报,经系所推荐后,由学院进行初审与评选,按学院限额推荐申报。随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评审、公示与报批。
(五)研究生创新活动奖学金
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是指研究生在学期间,在知识创新、科技发明与技术进步等方面所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因此为提高研究生质量,激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勇于创新,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创业精神和能力”的培养,特设立山东大学研究生创新活动奖学金。
1.申请条件
(1)在省级以上学术科技文化活动中成绩显著,为学校及学院赢得荣誉。
(2)参加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项目,有突出表现并取得一定成绩;在全国性研究生竞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2.评审程序
研究生创新活动奖学金一般在每年10月—11月进行。
研究生创新活动奖学金先由研究生个人申报,经导师和系所推荐后,由学院进行初审与评选,按名额进行推荐申报。然后,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院申请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审核,并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六)研究生社会实践奖学金
研究生社会实践奖学金旨在奖励在社会实践、服务社会等各类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研究生个人,以促进研究生实践能力的提升,以及综合素质的发展。
研究生社会实践奖学金申请者需首先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申请表格,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经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学校评审。
(七)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研究生全面发展,进一步激励广大研究生干部工作积极性,促进其全面成才,学校制定了《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我院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学金评选按照此办法执行。研究生优秀干部称号获得者同时获得山东大学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学金。
研究生干部包括研究生班级干部、研究生会和MBA联合会干部、党团组织成员、兼职辅导员成员等。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按学院研究生总人数2%的比例评选,其中研究生会中的优秀研究生干部名额单列。
1.申请条件
优秀研究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模范地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积极参加各项文体学术科研活动,在同学中威信高,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具有良好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专业学习成绩优良。
(4)学年内德育考核评定等级为“优秀”。
(5)按时缴纳当年学宿费。
(6)担任研究生干部工作一个学期(含)以上。
研究生干部在学期间,若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了突出贡献,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直接授予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
2.评选程序
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的9月份评选。
(1)学院各系所的优秀研究生干部人选要在学院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分管书记、辅导员、研究生会成员、班委、党、团支部成员召开会议,提出初步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学院研究生会的优秀研究生干部人选,要在民主评议与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被推荐的优秀研究生干部人选须填写《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登记表》,经批准后,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院级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参照《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产生,并将评选结果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但名额不应超过研究生人数的5%,院级优秀研究生干部由学院进行表彰。
3.评选奖励
对评出的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由学校颁发统一的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省级和全国优秀研究生干部从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中评选产生。
(八)山东大学研究生特殊贡献奖学金
山东大学研究生特殊贡献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某些方面或某个事件上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研究生。
特殊贡献奖学金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学校审定,不受名额限制,获奖者除授予荣誉称号外,给予一定的奖学金,奖学金金额视贡献程度而定,但不超过校长奖学金。
六、“三助”奖学金
我院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的评选与管理,按照《山东大学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管理细则见附件。
七、社会奖学金
山东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组织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具体评审按《山东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和各项奖学金的评审要求进行。
社会奖学金命名一般按照“山东大学XXXX奖学金”形式命名,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要求进行命名。
社会奖学金评选依据《山东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相应条款和具体社会奖学金评审细则或管理办法共同进行。各类奖学金评审坚持全面衡量,统筹兼顾,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同一年度各类奖学金不能兼得。
2.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均可申请各类研究生社会奖学金。
研究生申请社会奖学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科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优良。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3)科研态度严谨,水平突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具有团结协作的精神。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定照顾无工资收入研究生和生活困难研究生,学校可根据奖学金设置情况限定有工资收入研究生的获奖比例。
所有参加奖学金申请的研究生单科成绩一般不低于70分,且须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按与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
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申请社会奖学金:
(1)在学期间获省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
(2)所学课程平均成绩90分以上;
(3)在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各类比赛中获奖二等奖以上;
(4)研究生德育考核被评为“优秀”者;
(5)自筹经费研究生。
受过各类处分者,不能参加当年的各类社会奖学金的评比。
3.管理学院每年的比重、名额
华藏奖学金 硕士1名;
光华奖学金 博士1名,硕士7名;
潍柴动力奖学金 博士1名,硕士1名;
山推股份奖学金 硕士5名;
4.评审程序
社会奖学金一般在每年10—11月份进行评定,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要求进行评定。奖学金评审程序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并附课程学习成绩表、思想政治表现情况、论文原件和科研成果鉴定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学院组织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校,由学校组织评审或批准,经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确定获奖者名单。对获奖研究生名单进行公示。学校会同设奖单位或个人,对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研究生自获奖起一年内如有各种违纪行为,并被处以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并通知设奖者。
5.如何发放
学校在11月份通过银行卡形式进行统一发放。
八、关于学术成果
科研成果应为研究生在读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应用专利,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等。
研究生科研成果署名原则上应为第一作者,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山东大学。
发表在增刊、专刊、专辑、综述、纪要和学术会议论文集等书刊上的科研成果以及厅级以下(不含厅级)科研奖励等不计算在成果之内。
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成果一般不得重复使用;凡重复使用成果获得更高额度奖学金者,获得奖学金以补足更高奖学金额度为限。
学术科研成果的评审可参照《管理学院研究生学术成果与科技竞赛评分细则》来进行。
附录:三助奖学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改革研究生培养机制,增强研究生自立、自强意识,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待遇,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完善研究生“三助”(即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分别简称“助教”、“助研”、“助管”)奖学金工作。“三助”奖学金以岗位津贴的形式发放。
第二条 “三助”工作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实施细则、总体原则和年度工作方案,审定“三助”工作年度经费分配方案,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将其列入主要工作内容,予以大力支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对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必须经过导师同意,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三助”岗位一般在二、三年级研究生中聘任,聘期一般不超过三个学年。
第六条 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及委托培养研究生及单独入学考试研究生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津贴的“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一般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岗位。
第七条 在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三助”工作。聘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取消研究生“三助”资格。
第八条 “三助”岗位的设置优先支持基础学科,在人员聘任上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九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津贴发放要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克扣研究生的“三助”经费。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十条 “助教”:承担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研究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授课、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生产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课的阅卷、开放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助研”:承担学校或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第十二条 “助管”:承担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科研教学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担任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助理等。
第四章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各教学科研和行政单位分别由分管领导组织本单位“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方面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来确定“助教”名额,制定“助教”需求计划。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设置,要求理、工、医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设置“助研”岗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制定出本单位的“助研”招聘计划,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对不设“助研”岗位的博士生导师,学校将调整该学科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校各职能部门确定招聘计划。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助管”岗位数不得超过在岗人员总数的20%,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在校研究生每100名设置1个“助管”岗位,每增加100名研究生增设1个“助管”岗位的标准设岗。
第五章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岗位津贴标准:
“助教”:200—400元/月,每周实际讲课工作量不低于6个学时。
“助研”:由学校和导师共同负担,学校每岗支付不超过200元/月。
“助管”:200元/月,每周工作量不少于12学时。
第十八条 “助教”岗位津贴:承担学校公共课教学、和开放实验室管理的“助教”津贴由学校支付;承担研究生培养单位专业基础课、专业公共课、专业课教学的“助教”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助研”岗位津贴:由学校和导师按一定比例分担,所有用于支付研究生“助研”奖学金的经费统一划拨到学校设立的研究生“三助”奖学金帐户,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支付。
“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支付。
鉴于我校不同学科的具体情况,学校每年设立一定数量的由学校全额支付的“助研”岗位,用于支持基础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九条 “三助”奖学金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制表,计划财务处按每学期5个月统一发放。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设立“助研”岗位的导师在规定的岗位津贴以外从科研课题经费或应用开发经费中适当增发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
第六章岗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公布后,由研究生院、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受理研究生“助教”岗位的申请,岗位批准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助教”岗位聘期为一学期(特殊情况可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助研”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设岗导师申请,经导师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助研”岗位按学年聘用,聘期为一至三学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各单位招聘计划,统筹安排,确定各单位岗位名额。“助管”岗位聘期为一学期。
第二十四条 所有岗位申请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助”岗位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但对于下列临时情况,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同意,可办理申请:
(一)主讲老师因临时原因出差、休假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完成本学期课程,需研究生继续完成未结课程的,可以申请临时“助教”岗位;
(二)单位因组织重大活动或有大量事务需临时处理,需研究生协助办理的,可以申请临时“助管”岗位;
(三)其他临时情况急需“三助”岗位协助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三助”岗位聘用应签署聘用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乙(“三助”岗位聘用单位)、丙(上岗研究生)三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七章岗位考核
第二十六条 “三助”岗位考核定期进行,“三助”岗位考核严格按照设岗要求进行。
第二十七条 “助教”岗位考核工作主要听取设岗课程主讲老师和听课学生的意见。
“助研”岗位考核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由导师和课题组考核。
“助管”岗位考核由设岗部门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给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用,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最后一次的岗位津贴酌减发放。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